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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心得体会] 各单位通过组织、学习、讨论,大家一致认为《反家庭暴力法》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妇女在家庭中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关系和谐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中将发挥重要的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心得体会。欢迎阅读本文,更多优质内容,欢迎关注网。 中华人民共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心得体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心得体会]

各单位通过组织、学习、讨论,大家一致认为《反家庭暴力法》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妇女在家庭中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关系和谐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中将发挥重要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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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心得体会

作为最基层的社区,我们离每个家庭是最近的,工作中遇到的家庭暴力困扰也是最多的,反家庭暴力法是我们最希望出台的一部法律。这部法律的出台为我们解决家庭暴力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我们工作起来也更有底气。

要让这部法在基层宣传、贯彻落实下去,一是要提高家庭暴力是违法行为的意识。社区要加大宣传力度,让群众了解家庭暴力是违法的行为,除伤害家庭以外还对社会造成伤害。二是要提高妇女依法维权的意识。在宣传栏以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展示,让群众认识到家庭暴力的危害,把可以干预家庭暴力的部门明示出来,让群众知道遇到家庭暴力的问题可以向哪些部门求助。三是要从思想上提高反对家庭暴力在建设和谐社区中的重要意义。唤醒邻里的意识,关注身边的家暴,也许“多敲门”就能及时制止正在进行的家庭暴力。以评选五好文明家庭为基础,大力宣传好的典型,弘扬夫妻互相尊重、互相理解的理念。社区妇联还可以利用自己的优势,以姐妹聊天的形式帮助妇女建立困难支撑体系。

加大培训力度,从理念上认识家庭暴力对社会和谐的破坏性。提高社区工作者在工作中的反家暴意识,进行专业的社会性别培训,让大家理解家暴来源于控制支配和占有的心理,逐步提高处理家庭暴力纠纷的能力,让受害妇女学会保护自己,改变生活现状。

加大社区居民的参与力度,从根本上杜绝家庭暴力的发生。调动广大党员、楼门长、居民代表和更多男士参加。每个人在家庭中都有一份责任,特别是男人在很多家庭当中是强势,没有男人参加的反家暴就是空谈。社区要通过宣传、会议、活动等各种机会和方式教育引导男士理解妻子,爱护家人,学会适当倾诉,避免暴力发生,学会尊重法律、尊重家人。

此外,在反家暴法具体实施中,要注意各司其职,避免多单位联合工作而没有单位主抓工作。针对反家暴,需增强政府的购买服务能力,社区和妇联作为家庭工作的主力军,可以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让社工机构承接专业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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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庭暴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包括国家公权力在内的各方面都要积极行动,有所作为。一是履行好强制报告义务。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二是做好公安告诫等处置工作。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公安机关需要做好家庭暴力案件的接警、处置工作,对实施家庭暴力情节较重的加害人,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乃至追究刑事责任;对实施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对收到告诫书的加害人、受害人进行查访,监督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

三是做好受害人的人身安全保护。反家庭暴力法规定,人民法院要依法受理和审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要依法追究责任。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执行。

反家庭暴力除公权力进行积极干预外,更需要充分发挥家庭和公民的作用。家庭和公民要自觉行动。一是要加强家庭美德建设,树立良好家风,形成和谐家庭关系,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家庭暴力的发生。二是要提升公民的反家庭暴力意识和水平。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亮点解读

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在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各省也都先后发出了本省第一张“人身安全保护令”。在对付家庭暴力方面,反家暴法还有哪些新亮点?小编对此进行了梳理。

精神侵害算家暴,同居关系也适用

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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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

什么是家庭暴力?在很多人的概念里,家庭暴力就是丈夫打老婆。事实上,据全国妇联调查,妇女、老人、小孩、残疾人等都是我国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在暴力形式上,尽管殴打等身体侵害仍是家庭暴力的主流,但辱骂、恐吓等精神暴力的严重性也越来越凸显。

对此,反家暴法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另外,在现实生活中,未婚同居的现象已经较为常见;而由于住房紧张等原因,有许多离婚家庭双方“离婚不离家”。为保护这部分人群的权益,反家暴法在附则中特别指出: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

强制报告义务:发现家暴不报告,学校医院等要担责

第十四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官不究,民不举”,这是我国当前反家暴工作的一大障碍。对此,反家暴法明确规定,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委会、村委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若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家暴或疑似遭受家暴,须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要对报案人的信息保密。

专家指出,规定学校、医院、医疗机构、居委会等易发现家暴线索的机构有家暴强制报告义务,并鼓励用人单位和社会各界介入家暴事务,法律借此释放了一个明确信号,即家暴不是家务事,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

同时,第十三条规定,单位、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及时劝阻。

人身安全保护令,有效隔离现实危险

反家暴法的一大利器,是设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

人身安全保护令将反家暴工作从事后惩治变为了事前预防。根据反家暴法,当事人若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即可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保护令包括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等措施。反家暴法特别提出,申请人的相关近亲属,也被纳入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保护范围。

反家暴法强调,如果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因为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亲自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联、居委会等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被申请人若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将可能被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若构成犯罪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人身安全保护令”包括十个条文,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再依附其他诉讼,明确“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

从预防到救助,“全链条”覆盖

第四条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反家庭暴力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

反家暴法对反家暴工作的主管机构、社会责任、预防教育、司法处置以及救助措施等方面作出了“一揽子”规定。在家暴预防方面,反家暴法要求,工会、共青团、妇联、幼儿园、学校等组织和机构要在各自工作范围内开展反家暴教育,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要开展反家暴宣传,居委会、村委会和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要配合协助;在救助措施方面,县级或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需为家暴受害人提供临时庇护所及临时生活帮助,法律援助机构需提供法律援助,法院也要相应减免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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