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目标价格是农产品目标价格制度中的一个核心概念,但目前学术界对农产品目标价格的基本解释是将其作为与农产品市场价格相对应的一种价格目标或预测价格及参考价格来对待,这在理论上存在缺陷,
秦中春
今年的中共中央1号文件提出逐步建立农产品目标价格制度,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实际上,我国学术界从上个世纪开始就有人研究农产品目标价格制度。在政策方面,2008年国家颁布的《国家粮食安全中长期规划纲要(2008-2020年)》就提出了探索研究目标价格补贴制度。农产品目标价格是农产品目标价格制度中的一个核心概念,但目前学术界对这个概念的解释存在缺陷,很容易在政策实践中产生误导。从经济学上看,农产品目标价格的概念非常特殊。作为一种改革方案,国家建立农产品目标价格制度,并不意味着政府要制定价格目标、预测价格以及参考价格,也不意味着对现行价格管理政策的简单否定,在理论上应该有严格而规范的解释。
对农产品目标价格的传统解释及其存在缺陷
近年来,我国学术界对农产品目标价格制度进行了研究,形成了一批研究成果和文献。从公开发表的论文和文章看,对农产品目标价格及制度都进行了理论上的解释或界定。刘树杰(1997年)提出,目标价格是农产品价格调控的水平或区间。孔祥平、许伟(2010年)提出,粮食目标价格是国家或某一地区为稳定粮食生产,保障粮食安全,综合一定时期内种粮成本实际增长和种粮农民合理收益等因素制定的一种政策性参考价格。吉林省物价局粮价课题组(2010年)认为,目标价格是由政府制定并预先公布的预期价格。戴冠来(2009年)提出,目标价格是我国粮食三元价格形成机制中的三种价格形式之一,是国家公布的高于市场价和最低收购价的保证农民种粮收入的目标价位。广东省价格协会课题组(2010年)提出,粮食目标价格首先是在收购环节合理的价格标准,
综合学术界对农产品目标价格的解释,主要是将农产品目标价格作为与农产品市场价格相对应的一种价格目标或预测价格及参考价格来对待,基本视角是从价格出发解释价格,这在理论上存在缺陷,并不完全符合提出农产品目标价格制度的本来含意,也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不一致。
对农产品目标价格的合理解释及其决定因素
农产品价格问题是非常复杂的。人们在提到价格的时候,对农产品价格的理解往往太简单,并不是从公共管理的角度出发来认识的,忽视农产品价格的多元性、多阶段性和多样性。其实,每一个价格的背后都隐含了众多的假设和条件,比如交易目标、交易时间、交易环节、交易地点、交易对象、交易规模、交易频率、交易可持续性、产品品种、产品等级、产品质量等,一个交易就有一个价格,不同的交易就有不同的价格。如果简单抽掉价格背后的这些假设条件,是无法对价格进行合理评价的。计划经济的做法就是政府定价,简化了交易条件,结果政府无论采取什么方式确定价格,都很难做到准确合理,因为现实的交易是差异化的、复杂的、动态的和不确定的。市场经济的做法就是放开市场购销和交易价格,政府通过确定规则保证价格确定及变化合理,结果解决了价格确定的科学性和合理性问题。
从经济学上看,对农产品目标价格的合理解释是:在农产品市场购销全面放开的条件下,政府从公共管理入手,为了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长期从事生产发展的特定产区、特定品种、特定规模、诚信经营的农业生产者和低收入的农产品消费者免受农产品市场价格周期性波动的损害,所确定的一种政策性很强的市场损失补助价格标准,包括主要针对主产区生产者的政策性价格下限标准和主要针对低收入消费者的政策性价格上限标准两种。严格地说,这种价格本质上是一种合约价格,是在农产品市场全面放开条件下,政府代表国家,为保护社会特殊群体的合理利益、在公共财政可支付能力和行政管理可控制能力的范围内、核算和发放临时补贴的一种价格计算标准,以此来解决市场机制所不能解决的在利益分配上的失灵问题,推进农产品价格的信号功能(反映供求关系,引导资源配置)与利益调节功能(实现产权转移,承载利益分配)的分离,实现信号的归信号(价格变化由市场决定)、利益的归利益(政策补贴由政府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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