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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严党纪解读及《纪律处分条例》的七大亮点]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前者是划上线,提倡高标准;后者是划底线,列负面清单,给出行为准则,最严党纪解读及《纪律处分条例》的七大亮点。与修订前相比,修订后的两项党内法规有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前者只有寥寥8句话,让人想起好
最严党纪解读及《纪律处分条例》的七大亮点
[最严党纪解读及《纪律处分条例》的七大亮点]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前者是划上线,提倡高标准;后者是划底线,列负面清单,给出行为准则,

最严党纪解读及《纪律处分条例》的七大亮点

。与修订前相比,修订后的两项党内法规有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前者只有寥寥8句话,让人想起好记易背的三大纪律八项注意;后者的内容则更为丰富,也更具解读价值。看看下面unjs小编为大家精心整理的最严党纪解读及《纪律处分条例》的七大亮点,欢迎大家阅读哦,希望对你们有帮助~

  《准则》怎么变得这么短?

  是的,原《准则》共4个部分、18条、3600余字,修订后共8条、309字,篇幅一下子少了90%以上。这是怎么回事?

  原来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主要规定的是党员领导干部在廉洁从政方面的“8个禁止”“52个不准”,属于“负面清单”,许多条款与《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国家法律重复。同时,适用对象过窄,仅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规范,且只针对廉洁从政方面,未能涵盖8700多万全体党员在廉洁自律方面的总体要求。新修订的《准则》针对现阶段党员领导干部和党员在廉洁自律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原则要求和规范,展现共产党人和古今中外高尚道德追求,从高不从低。在对象上做“加法”,实现了对全体党员的全覆盖,在内容上做“减法”,突出廉洁主题,给出了立德向善的“正面清单”,体现了我们党全新的纪律观、廉洁观。

  那原《准则》里的“52个不准”就将都失效了吗?其实并没有,其中有“48个不准”经修订后被吸收进了新《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继续在“负面清单”中发挥作用。

  《条例》变化脱胎换骨

  新修订的《条例》被不少党建专家称为“改革开放以来最全、最严党纪”。专家表示,在十八大全面落实从严治党的背景下,该条例的修订意义重大:通过制度的刚性和建设性力量,真正实现让党员干部从“不敢腐”到“不能腐”“不想腐”。

  对比新旧两版的《纪律处分条例》,其中的变化极其耐人寻味……

  新版的《纪律处分条例》,非常长,18000多字,133条规定。旧版的呢?呵呵,更长,24000多字,178条规定。不止是篇幅,新旧两版《条例》的变化可谓是“脱胎换骨”:新增、去除、修改条文比例高达近90%,有的章节达100%。

  按照两版对比通读顺序,变化如下:

  首先在“指导思想”上,新版条例中,在我们熟知的马列毛邓三科之外,添加了“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

  其次,对于“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表述,除了全体党员和各级党组织都要遵守维护纪律外,旧版主要突出“严肃处理违纪党员和党组织”;而新版表述则变化为加强对党组织和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

  遵照这一重要原则,新《条例》一个重要特色就是“纪法分开、纪法各表”,主要规定纪律,涉及法律的删掉,交给司法机关,完全做到了“纪律姓纪”,其“制度成色”有了质的飞跃。

  旧版的处分条例,除了总则和附则之外,把党员受处分的情形分成了10类:违反政治纪律、违反组织人事纪律、违反廉洁自律规定、贪污贿赂、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违反财经纪律、失职渎职、侵犯党员权利公民权利、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妨害社会管理秩序。

  虽事无巨细,但旧版《条例》中对违反党章、损害党章权威的违纪行为缺乏必要和严肃的责任追究,且存在纪法不分的情况,在178条中有近80条与刑法等国家法律规定重复,降低了对党组织和党员的要求。

  新版条例则将处分的情形划成六类: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

  减少的部分,一是合并,尤其是将原有条例中涉及经济的部分基本都划入廉洁纪律;二是删减,诸如贪污贿赂、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等直接涉及违法的,统统删掉。而新版的群众纪律,则是旧版所未有,属于完全的新设章节。

  为什么要修订党章?新版印发时配发的新闻稿说得很清楚:旧版条例在一些情况下已经不适合新形势的发展了。一些以前没有的情形发生了,要重新规定;现有的一些优秀做法,要固定。所以,此次的《条例》修订可以视作是十八大以来,全面落实从严治党的一次“阶段性总结”。

  重新细读一遍《条例》,发现其中的干货如下:

  亮点一:政治纪律列六大纪律之首

  修订后的《条例》把政治纪律列为六大纪律之首,并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再一次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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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严党纪解读及《纪律处分条例》的七大亮点》(http://www.lp1901.com)。旧版有一项规定是“编造传播谣言筹划党和国家形象”,新版则增加了“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者歪曲党史、军史”的内容。

  党内拉帮结派的,在旧版“组织秘密集团分裂党”以外,新版专门增加了这样一条:“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私人势力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在“执行中央决定”方面,不遵守政治纪律的表现,除了拒不执行、阳奉阴违之外,新版条例专门增加了“擅自对应当由中央决定的重大政策问题作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

  在反腐风暴中出现的“对抗组织审查”行为,也列入了新版条例,并且有详细刻画:串供或者****、销毁、转移、隐匿证据、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包庇同案人员、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等等。

  而“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的”、“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的”,同样成为了处分的标准。

  另外,“搞迷信活动”也被列入了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之中。

  如果对以往落马贪官的通报有所熟知和记忆,这些行为都不难找到对应的典型人物。而这些条文的新增,可以看作是一次“经验的总结”,供来者“可谏”。

  亮点二:参加老乡会校友会或被处分

  在组织纪律上,不请示报告的,个人事项申报不如实的,参加“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的,或者是虚构学历、擅自取得国外居留许可、擅自办-理因私出国证件和港澳通行证、未经批准出入境的,都被写进去了。这些事情,从十八大以来党内就一直在查、在进行,对应的情形也非常明确---裸官、造假、团团伙伙等。一句话,“对党不老实”。

  这就有很多人问了:那我们平时经常参加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算违纪吗?条规定有明确的主体限制:党员领导干部,且是违反有关规定的。而有关规定则是指早在2002年4月,一份向党内印发的名为《中央纪委 中央组织部 总政治部关于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组织的通知》的文件。里面对此有详细的规定,感兴趣者可自行搜索具体内容。

  亮点三:反“四风”升至党内法规保障层面

  在廉洁纪律上,以前事无巨细到琐碎地步的什么党员走私啊,索取财物未遂而刁难对方、贪污党费、生产假冒伪劣产品之类的规定统统不见了。取而代之的,是被清楚地写进了处分条例的八项规定的内容和中纪委定期通报的事项。这部分的第一部分,就是在规定党员干部为“身边人”谋利的情形;之后,包括公款旅游、滥发津贴补助、公款吃喝、接受宴请娱乐等大家都已经熟悉的内容。

  这充分体现了十八大以来实践成果的有效固化,使得执行八项规定、反对“四风”上升到了党内法规保障的层面上,对下一步继续遏制“四风”问题蔓延起到了“有规可依”的作用。

  亮点四:“通奸”字眼将被废止

  另一个值得大家关注的亮点是,原《条例》中的“通奸”的字眼在新《条例》中被删除,与之相关的新条文一个是在违反廉洁自律一章中第103条“搞权色交易或者给予财物搞钱色交易”的规定,另一个是在违反生活纪律一章中的“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行为,造成不良后果”。可见,曾饱受社会舆论争议的党员领导干部开除党籍情况通报中的“通奸”二字将成为历史,新《条例》中的表述将会取而代之。

  亮点五:首提“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

  在工作纪律上,以前“失职渎职”的范围被扩大,包括插手国企重组、项目承包出让、矿产开发、经济纠纷、司法活动、打招呼说情等内容都写入了条例,而如果你记忆力不错,这些都是中央巡视组的巡视内容。

  另外,《条例》首次提出了“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这个说法。以往我们强调的都是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比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范围更宽、标准更高、责任更大、要求更高,不仅包括党风廉政建设方面,还要落实到思想建党、制度治党、纪律立党、组织建党、人才兴党等管党治党的各领域和全过程,坚决防止组织软弱、队伍涣散、党风退化、纪律松弛等问题。

  亮点六:“群众工作纪律”完全新增

  在“群众工作纪律”这一章节中,包括刁难群众、吃拿卡要、推诿扯皮、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盲目铺摊子上项目、侵占群众利益等大家尤其反应强烈的情形,都包括在内了。换句话说,以前上班嗑瓜子、给群众脸难看事儿难办还可以说“无法可依”,现在,什么情形对应什么处分,非常清楚了。

  亮点7:自定细则的权力被部分收回

  以前,可以根据这个条例规定制定单项实施规定的,包括各省市区党委、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及其他实行垂直管理部门的党委(党组)。

  而在新版中,有这个权力的,只剩下了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剩下的那些,自定细则的权力被收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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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严党纪解读及《纪律处分条例》的七大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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