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月亮的谜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正式发布,分为五个部分,共计33条。《实施意见》以确保有罪的人受到公正惩罚、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为宗旨,遵循刑事诉讼基本规律,聚焦公正审判制度难题,统筹兼顾多元诉讼价值,既是落实中央改革精神和要求的配套性措施,也是当前和今后较长
钜派 投资专家解读_专家解读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正式发布,分为五个部分,共计33条。《实施意见》以确保有罪的人受到公正惩罚、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为宗旨,遵循刑事诉讼基本规律,聚焦公正审判制度难题,统筹兼顾多元诉讼价值,既是落实中央改革精神和要求的配套性措施,也是当前和今后较长一段时期指导刑事审判制度改革和刑事审判实践的关键性文件。其中特别强调了坚持严格司法原则,树立依法裁判理念。小编给大家整理分享了下面的专家解读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快来看看吧。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出台《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不仅进一步重申了以审判为中心的制度改革精神,还结合试点新规提出了一系列针对性强、可操作性强的配套措施,为各级法院提供了既高屋建瓴又言之有物的指导纲领和操作指南。具体而言,《意见》对如何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至少提供了四点启发:

一、理念先行:完善人权保障 坚持严格司法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不仅仅是制度设计的问题,更为重要的是理念的创新,只有理念创新,制度和程序的改革才能实现,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制度创新、理念先行。诚如《意见》所指出的那样,改革过程中要处理好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等关系,摒弃传统的重打击、轻保护、重实体、轻程序等落后的司法观念,从而确保改革稳步推进。

《意见》还指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是坚持严格司法的必然要求。所谓严格司法就是要严格贯彻、落实宪法和法律的规定。1996年刑事诉讼法正式确立了疑罪从无原则,现行刑诉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对疑罪从无原则再次作出了确认。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曾指出,要想推进严格司法,必须确立庭审在刑事诉讼中的中心地位,由过去的以侦查为中心向以审判为中心转变,切实发挥法庭审判应有的终局裁断功能及其对审前程序的制约引导功能。易言之,以审判为中心是实现严格司法的重要路径。而实际上,严格司法与以审判为中心是互相影响的关系,以审判为中心是实现严格司法的重要保障,与此同时,只有严格贯彻刑诉法中关于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规定,避免重配合、轻制约的错误认知,才有可能实现以审判为中心。

二、夯实基础:打好庭前基础 抓好庭审关键

法庭审判是整个审判程序的中心。因为定罪权是刑事审判权的核心,相对于庭前准备等程序而言,法庭审判是决定被告人罪之有无、罪之轻重的关键环节,但这绝不意味着庭前程序不重要。庭审实质化的实现离不开庭前工作的夯实,要想将庭审资源集中于核心争议问题的解决,避免将庭审时间浪费在细枝末节的问题之上,就需要充分发挥庭前会议的重要作用。

《意见》指出,要规范庭前准备程序,确保法庭集中审理。因为法庭集中审理意义非凡,自由心证和直接言词原则的实现就离不开法庭集中审理的保障。只有证据调查和辩论一举完成,才能保证法院是以庭审审理结果所获得的新鲜心证作为裁判的基础。相反,如果审判程序拖延过久或频繁中断,法官难以就直接审理过程中对证据调查产生的印象形成心证,转而依赖书面笔录。简言之,只有在庭前做了充分的准备,才有可能实现法庭的集中审理。《意见》指出了庭前会议可以处理排除非法证据,简化庭审举证、质证,处理管辖、回避、程序争议等一系列问题,通过对这些问题的预处理,可以规避庭审程序被频频打断的现象,提高庭审效率与质量。2012年刑诉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初步构建了庭前会议的基本程序,但由于规定过于原则,没有就庭前会议的效力等问题进行细致的规定,导致实践中出现庭前会议适用率低、庭前会议与庭审相割裂、庭前会议效力不明的现象。针对于此,《意见》强调在法庭调查开始前法庭应当宣布庭前会议报告的主要内容,实现庭前会议与庭审的衔接。因为如果庭前会议不能与庭审程序相衔接,并对此后的诉讼程序产生法律约束力,那庭前会议就不仅不能为庭审节省资源,还会徒增时间、精力上的耗费。《意见》还明确了庭前会议对控辩双方的效力,如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决定撤回有关证据;撤回的证据,没有新的理由,不得在庭审中出示,有助于严肃、规范庭前会议的开展。

三、证据裁判:贯彻法治原则 防止冤假错案

《意见》为证据裁判原则提出了五点具体要求。第一,要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审查证据能力。庭审中审查认定证据应审查证据的两个方面,一是审查证据能力,确认其是否具有证据资格,能否进入诉讼的大门。二是要审查证明效力,即审查证据是否具有充分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明力。但我国在证据审查中却一直存在忽视审查证明能力的问题,这就造成一种非常尴尬的局面,一方面,法律明令禁止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手段,另一方面,通过这种手段获取的证据却大行其道,成为法庭定罪量刑的依据,等于变相纵容了非法取证行为。《意见》重申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通过否定非法证据的法律效力,遏制刑讯逼供行为的发生。第二,完善证据合法性调查程序。《意见》中关于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制度的规定将核查制度与庭审阶段证据合法性调查制度有机结合,有助于配合检察机关依法落实核查制度,充分发挥核查制度在减少和解决证据合法性争议方面的积极功能。第三,细化有关证据采纳规则,如瑕疵证据的排除规则,为侦查取证、法庭审判提供必要的指引。第四,明确证明标准的具体要求。《意见》重申疑罪从无原则,同时对量刑证据存疑的情况作出规定,回应了实践中的困惑。第五,强调了当庭举证、质证、认证的重要意义,如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鉴定人在辅助审查证据、查明案件事实方面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督促鉴定人出庭作证有利于贯彻直接言词原则和证据裁判规则,凸显审判在证据审查、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定罪量刑方面的终局性作用,克服庭审虚化、走向庭审实质化。

四、简繁分流:程序宽严相济 优化资源配置

目前我国刑事诉讼中主要有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刑事和解程序、速裁程序。强调诉讼以审判为中心、审判以庭审为中心,并非要求所有案件都必须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诚如波斯纳法官所说:对公平正义的追求,不得不考虑成本,司法资源具有稀缺性,必须思考如何有效地配置有限的司法资源。根据《中国法律年鉴》统计显示,2006年至2017年,全国各地法院一审刑事案件收案数、积案数都大幅增长。在此背景下,要想更好地推行以审判为中心的制度改革,更要集中资源解决疑难案件,简繁分流,轻其所轻,重其所重。《意见》对司法实践有两点非常切合当下的启发:第一,继续推进速裁程序改革。各试点地区司法实践数据证明,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能极大地加快诉讼进程,提高诉讼效率。第二,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无论是速裁程序、简易程序还是普通程序,如果被告人认罪认罚具有自愿性,又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就有可能获得程序上的从简和实体上的从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为前提,简化审判的程序与步骤,有助于减轻讼累、提高诉讼效率,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分流案件、解决积案难题、缓解司法机关压力,节省更多的司法资源来处理疑难案件。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为确保有罪的人受到公正惩罚、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而建章立制,提供政策支撑。

《实施意见》聚焦公正审判制度难题,统筹兼顾多元诉讼价值,内容包括:坚持严格司法原则,树立依法裁判理念;规范庭前准备程序,确保法庭集中审理;规范普通审理程序,确保依法公正审判;完善证据认定规则,防范冤假错案;完善繁简分流机制,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等。

新时期推进司法改革,离不开司法理念和司法制度的创新。不创新理念和制度,改革就会停滞不前或者陷于空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戴长林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在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过程中,既强调摒弃传统的重打击、轻保护重实体、轻程序重口供、轻证据重书面审查、轻法庭调查等司法观念,树立科学的司法理念,又注重推动制度创新,健全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的法律制度。

证据裁判是刑事诉讼的基石性原则,是对侦查、起诉、审判各环节统一适用的要求。戴长林说,要坚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诉讼原则,重视实物证据的收集和运用,实现办案模式从由供到证向由证到供的根本转变。

法律规定的证明标准,是准确惩治犯罪、防范冤假错案的底线要求。戴长林指出,人民法院裁判案件,应当综合全案证据排除合理怀疑;对于依法认定的疑罪案件,要严格落实疑罪从无原则,不得违心下判;对于量刑证据存疑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对案件中一般的细枝末节问题和不影响定罪事实的疑点,不得轻率适用疑罪从无原则。

实践中,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是导致冤假错案的重要原因。对此,《实施意见》明确,坚持非法证据排除原则,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经审查认定的非法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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